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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中常見涉稅風險點时间:2023-08-07 一、增值稅 銷項稅 1、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 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現金收入不按規定入賬 →僅將開票部分對應的收入入賬 →以貨易貨、以貨抵債收入未入賬 →銷售收入長期掛賬不轉收入 →收取外單位或個人水、電、汽等費用,不計、少計收入或沖減費用 →將應收取的銷售款項,先支付費 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的情況?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 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 資、分配、無償捐助、贈送 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 3、是否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沖減應稅收入的情況? →發生銷貨退回、折讓,開具紅字發 票和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4、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是否按規定納稅? →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裝卸費等 5、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 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縣市)用于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 6、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7、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是否依法納稅? 8、營改增前,是否有應繳納增值稅的業務按營業稅繳納? 9、有兼營行為的納稅人,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規定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 →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10、應征收增值稅的代購貨物、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是否繳納了增值稅? 11、免稅貨物是否依法核算? →有無擅自擴大免稅范圍的問題 →兼營免稅項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免稅額、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是否準確 12、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征收增值稅,核算是否正確? 13、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確認時點是否正確? →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14、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額征稅規定,而按照差額征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形? 15、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繳稅款義務的情形? 進項稅 1、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是否有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的情況 →發票票面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不一致的情況 2、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運輸業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的貨物(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勞務) 所發生的運費抵扣進項 →與購進和銷售貨物無關的運費抵扣進項 →開票方與承運方不一致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 →以項目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 3、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農產品收購統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 4、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5、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否真實合法? →進口貨物品種、數量等與實際生產是否相匹配 6、發生退貨或取得銷售折讓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7、從供貨方取得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是否沖減當期的進項稅額? →是否存在將返利掛入往來科目或沖減營業費用,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8、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業務? 非正常損失: →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以上情況是否抵扣了進項稅? 二、企業所得稅 收入 1、企業取得的各類收入是否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2、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中間科目延遲實現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 →如利用“其他應付款”、“遞延收入”、“預提費用” 等科目 3、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稅調整? 5、是否存在稅收減免、政府獎勵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6、是否存在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7、是否存在未將取得的應稅投資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未按地區稅率差補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稅計稅 8、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9、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成本費用 1、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 2、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費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為? →如接受本企業以外的經銷單位發票報銷進行貨幣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應由其他納稅人負擔的費用? 5、是否存在將資本性支出一次計入成本費用? →在成本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未作納稅調整 →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在管理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 6、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如工資薪金范圍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在申報扣除年度實際發放 7、是否存在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計稅標準? 8、是否存在超標準列支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9、是否存在超標準、超范圍為職工支付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7-9是否未進行納稅調整 10、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11、是否存在未按稅法規定年限計提折舊? →隨意變更固定資產凈殘值和折舊年限 →不按稅法規定折舊方法計提折舊等 12、是否存在擅自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列支范圍,違規加計扣除等問題?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稅前扣除利息不合規的問題? →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未進行納稅調整 →是否存在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支出 →關聯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規定 15、是否存在資產損失處理不合規的問題? →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納稅調整 →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未作納稅調整 16、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規定? →是否將回扣、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計入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收取對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及個人 →稅前扣除比例是否超過稅法規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或超過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未進行納稅調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務費是否符合規定? →是否以合同形式明確了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 →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應服務、子公司是否實際支付費用 19、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20、是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的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改變用途后,是否進行納稅調整 三、個人所得稅 是否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1、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發給職工的獎金、實物以及其他各種應稅收入 2、為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保險、超標準的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等 3、發放的交通補貼、誤餐補助、加班補助、通訊費補貼等 →交通補貼、通信補貼在省政府批準的扣除標準內的部分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4、發放獎金或支付給個人手續費、回扣、獎勵等 5、向個人支付債權、股權的利息、紅利 6、房地產銷售人員取得銷售傭金 7、為管理人員購買住房,支付房款、 8、股票期權收入 →員工股票期權計劃,員工在行權時獲得的差價收益 9、各種促銷活動向客戶贈送禮品 四、房產稅、土地 使用稅、契稅 房產稅 1、土地價值是否計入房產價值繳納房產稅? 2、是否存在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施、改良支出未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3、未竣工驗收但已實際使用的房產是否繳納房產稅? 4、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否繳納房產稅? 5、企業清產核資房屋價值重估后的新增價值否繳納房產稅? 6、無租使用房產是否按規定繳納房稅? 7、是否將房屋租金直接沖減企業管理費或掛在其他應付款上未繳房產稅? 8、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土地使用稅 1、已征用未開發的土地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2、開發用地在開發期間是否按規定計征土地使用稅? 3、土地等級和使用稅額變更后是否及時調整納稅申報? 4、未銷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5、土地實際面積與土地使用證登記面積有差異的情況下,是否按照土地實際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 契稅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按照取得該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計繳契稅? 2、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契稅計稅價格里是否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等承受方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3、以競價方式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契稅計稅價格里是否包括市政建設配套費及各種補償費?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是否補繳契稅? 5、以出讓方式承受原改制企業劃撥用地的,是否按規定繳納契稅? 6、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得的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已參照納稅義務發生時當地的市場價格繳納契稅? 7、承受舊城改造拆遷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未按規定繳納契稅? 8、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未按合同規定的總價繳納契稅? 9、競價土地使用權尚未辦理產權,直接再轉讓的,是否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五、印花稅 印花稅 1、是否混淆合同性質的情況? →從低適用稅率或擅自減少計稅依據 →未按全部所載金額計稅 →將應稅憑證劃為非稅憑證,漏繳印花稅 2、是否應納稅憑證書立或領受時不進行貼花,而直到憑證生效日期才貼花,導致延期繳納印花稅? 3、增加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后是否補繳印花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 知》(財稅[2017] 3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