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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利用違約金籌劃4.1 利用違約金籌劃 案例背景 甲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擬向乙公司借人短期借款8000 萬元,乙公司和甲公司沒有關聯方關系,乙公司不是金融企業,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10%。假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6%。 問題:支付的利息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案例分析 根據政策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甲公司可以稅前扣除的利息金額=8000×6%=480(萬元) 籌劃方案 甲公司可以與乙公司簽訂委托研發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8000萬元預付款,由甲公司為乙公司研發一項無形資產,期限為1年。1年后,甲公司若研發成功,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項甲公司若研發失敗,則全額退回乙公司支付的預付款8000萬元,并另支付800萬元違約金。 待合同到期,甲公司未研發成功,將8000萬元返還乙公司并支付800萬元違約金。 甲公司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為800萬元。甲公司節稅=(800-480)×15%=48(萬元)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法規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 案例總結 通過利用預付款的支付和退還可以實現融資目的,違約金的支付可以實現支出稅前扣除,改變融資借款的形式從而達到節稅目的。但是,將借款變成違約金,對相關合同的設計要求很高,設計不當將不被稅務機關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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