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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分開3.8 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分開 案例背景 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銷售額為800萬元,其中一半購貨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另一半購貨單位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特別要求。該公司購進原材料適用的稅率為13%,且能取得進項發票,但購進的原材料金額僅占銷售收入的20%。該公司銷售的產品附加值較高,產品毛利為30%,產品適用稅率為13%,年應繳納增值稅為83.2萬元。 問題:如何降低增值稅稅負? 案例分析 該公司的銷售對象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不同,且公司的銷售金額超過500萬元,需要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由于購進的原材料占銷售收入的比重較小,進項與銷項嚴重不匹配,因此增值稅稅負較高。 籌劃方案 在保留原公司的基礎上,重新注冊一家新公司。新公司不申請為一般納稅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管理,使用普通發票。這樣,原來由一家公司承擔的業務現在由兩家公司分擔,即原公司生產的產品銷售給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新公司生產的產品銷售給不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 假設兩家公司的年銷售額均為400萬元(不含稅),原公司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10.4萬元(400×20%×13%),其他條件不變。 原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400×13%-10.4=41.6(萬元)新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400×3%=12(萬元)兩家公司合計增值稅為53.6萬元。 與稅務籌劃前相比,節稅29.6萬元,節稅比例為35.58%。 案例總結 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銷售環節購買方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求不同,購買環節的采購成本占銷售額的比例不同,導致一家一般納稅人企業承擔較重的增值稅負擔,在此情況下,通過成立新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去承接對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不高的業務可以起到有效降低企業整體增值稅稅負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