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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改變銷售模式2.1 改變銷售模式 案例背景 M公司目前采取自有銷售團隊進行樓盤銷售,每月支付銷售團隊底薪4萬元,銷售團隊實現的銷售收入按0.5%的比例計算業績提成,銷售提成作為營銷人員的薪金與底薪一并發放。 M公司就某具體項目共實現銷售收入5億元,若按銷售收入的1.5%支付傭金,則預計支付傭金總額為750萬元。 假定銷售期為1年,銷售團隊共10名成員。 問題:如何合理降低所得稅? 案例分析 在現有銷售模式下: 一年期底薪并提成,M公司共支付金額=50000×0.5%+4×12=298(萬元) 每人每年需繳納個人所得稅=(2980 000÷10-60 000)×20%-16 920=30680(元) 銷售團隊合計需繳納個人所得稅=30680×10=30.68(萬元) 籌劃方案 以現有銷售團隊的名義,在稅收優惠地注冊設立有限合伙企業(K公司),由M公司聘請K公司代理樓盤銷售工作,并按銷售收入的1.5%向K公司支付銷售傭金。 K公司收到銷售傭金收入,可享受稅收優惠地個人所得稅4%核定征收的優惠政策,在有效降低個人所得稅的同時,變相增加了銷售人員的實際收入。 M公司支付的銷售傭金,扣除支付給銷售團隊的業績提成后的余額由K公司另行管理和使用。 在代理公司銷售模式下: M公司需向K公司支付傭金=50000×1.5%=750(萬元) 可為M公司節省企業所得稅=(750-298)×25%=113(萬元) K公司完成銷售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合計=750÷1.04×4%=28.85(萬元) 少繳個人所得稅=30.68—28.85=1.83(萬元) 節稅合計=113+1.83=114.83(萬元) 法律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案例總結 代理公司收到銷售傭金收入,可享受稅收優惠地個人所得稅4%核定征收的優惠政策,在有效降低個人所得稅的同時,變相增加了銷售人員的實際收入,在整體節稅114.83萬元的情況下,還可以對銷售人員實行一定的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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