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濟寧的一家餐飲酒店,節前購入的400萬元食材,這次疫情約計損失200萬元,請問這些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上述存貨財產損失可以稅前扣除,不需要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報告,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就可以。
同時提醒你一下:
對于存貨報廢損失,應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比如財產損失清單、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等。
1、當時原材料購進的處理:
借:原材料 4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6萬元
貸:應付賬款 436萬元
2、材料過期報廢的處理(批準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失 200萬元
貸:原材料 200萬元
3、材料過期報廢的處理(批準后):
借:管理費用或者主營業務成本 200萬元
貸:待處理財產損失 200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以下簡稱“65號公告”)的規定,自2018年12月28日起,企業申報資產損失需要中介出具專項報告的取消。
1、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時,將需留存備查“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修改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和相關材料”。
2、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特定損失時,需留存備查“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統一修改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